第1366章 已严肃学习(1 / 2)

第1366章 已严肃学习

「而且,我远远看了一眼,要是我没看错的话,死者是戴着眼镜坠亡的吧?」并没有发现柯南这一块古怪的气氛,世良真纯接着确认道。

「呃,他好像眼镜的确没摘。」中年男人挠了挠头,「这个也有关系?」

「有一定关系。对近视人群来说,跳楼之前摘眼镜会比脱鞋子的要更多一点。」世良真纯颔首,「另外啊,既然他都喝醉了,那就算是要脱下外衣和鞋子,也是做不到这么整齐地叠放在这的。而你要说这只是偶然的意外,是别人放在这了,正正好对准车位坠楼,那也太过巧合了————」

「所以,你的意思是————?」昼川太太紧紧捏着领口,问得小心翼翼的。

「还用说吗?就是犯人为了伪装成死者跳楼自杀,特意摆在这里的啊。」世良真纯扭过头,意味深长的视线扫过三人。

三个人彼此看了看,眼神中都含着讶异和警惕。

对那个违法乱纪,祸害他人的家伙,最有可能饱含杀意的,就是像他们这样的受害者家属了。

说的夸张一些,他们三个人谁一时冲动干掉他都是可能的事情。

「你觉得犯人是谁呢?」相互打量一会儿,他们还是把问题抛回给了提出问题的世良真纯。

「谁知道呢。」世良真纯露出微笑,「也许很快就会被抓到也说不定?我上来之前有告诉保安,要盯着这里的楼梯和电梯,不要让任何人进出。」

「你吗?」中年男人打量着她这一身打扮,古怪地问,「你又是什么人?」

被一个小男孩拽着跑上来找人已经很奇怪了,这突然又冒出来一个不知道谁在这里侃侃而谈,指手画脚的,给他搞的都茫然了。

「我叫世良。和这个小弟弟一样————」世良真纯转过头,看向盯着自己不放的柯南,「是个侦探。」

正在观察她的柯南听见这个姓氏,微微眯起眼睛。

Sera吗?具体是怎么写呢?

「一个人都没有吗?也就是说这一整栋楼里,只有死者一个人住?」

世良真纯双手插兜,对已经观察完的地上的尸体没什么感想,只是直视给出结论的高木涉。

汇报到一半又被打断的高木涉转回头,先看了看毫不意外出现在这的柯南和三个高中生,见他们对于这个新冒出来的陌生年轻人没什么表示,只能无奈地回答了这个问题:「根据拍摄到电梯和楼梯的监控画面来说,进出这栋楼的就只有你们几个人。所以才需要你们配合调查。」

「电梯里没有监控吗?」

「没有开启。因为某些原因,别馆里的摄像头都是报废状态的,这一栋楼都在重新修缮,暂时是停用中,所以这边的监控设备也就没有维护,都关闭着。」

「哇哦。」世良真纯饶有兴致地托着下巴,「那还真是个,十分标准的案件呢。」

因为某些原因被封锁和关闭的建筑里,一个满身争议的家伙坠楼而亡了。

真是很久没遇上过如此本格的推理,果然推理文学能在日本发扬光大不是没有道理的。

「话说回来,这位是?」看着这个新冒出来的家伙,目暮十三的语气里带着一些不祥的预感。

这个说话风格,这个积极的态度————

太眼熟了,总感觉这个流程走过不止一回了。

「他说他是侦探。」昼川太太带着一些希冀地看着警察们,「所以他其实是不应该干涉这里的吗?」

「侦探————」高木涉无奈地看看手里的警察手册。

又是侦探,真是遍地都是侦探。

再这么下去,以后搞任何案件调查的时候,报告都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栏位,用来记录每个案件配合协助的侦探是谁了————

「我还是很好奇,为什么这个男人会住在这地方?」世良真纯对他们的讨论只是抬起眼皮看了两眼,直接不做回应,再次将话题拉回案件本身上,「我记得到这个酒店的时候,前台还专门说,别馆正在重新装修,无法开放,所以房间数量出现了比较大的波动呢。」

「去世的这位名叫上住贞伍,是这家酒店老板的儿子。」目暮十三摇完头,就开始陈述起案情,「所以其实是酒店专门给他在这边开了一间房。」

算了,管是哪里来的侦探呢,反正也没要他们钱,谁来都差不多。

「一个人住正在装修的别馆吗?」站在几步外,不想和尸体挨着的铃木园子听不下去了,不由开口问,「那他胆子还挺大呢。」

这放在一般的影视里,得是恐怖片开场情节了。

「据说是为了避开媒体不被人发现。」目暮十三推了推帽子,向下俯视着这具形态扭曲的尸体,「他作为银行汇款诈骗的主犯被捕了,但后来因为证据不足,而被释放,现在依旧有很多媒体在追踪他有关的新闻报导。」

「他上个星期就被媒体堵到过,为了阻止媒体拍摄自己,他直接对记者使用暴力,用灭火器把6楼走廊的窗户砸碎了。」高木涉将问询调查的结果说了出来,顺带向目暮十三汇报,「结果就是还没装修好的别馆就又得修缮。据说酒店方面不打算让他继续藏在这太久,他父亲准备让他搬去国外————」

这是委婉好听一点的说法,直白的版本就是,他这是准备躲去国外去了。

「所以是找了个很好的律师?」唐泽哪里还有听不明白的,直截了当地确认。

「差不多吧。」高木涉尴尬一笑,「证据链方面被律师攻击了。」

唐泽了然地点头:「我明白了,一事不再理嘛。」

日本的刑事诉讼吸收了大量英美法系的标准,掺杂了许多当事人主义的色彩,针对同一犯罪事实,在无罪判决生效后,都是不会重复追溯的。

也就是说除非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新的证据,针对另一犯罪或者不同事实再次起诉,否则关于银行汇款诈骗是不能对已经认定的公诉事实重复追诉的。